深圳市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稳妥推进深圳市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等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可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大额现金含义)本细则所称大额现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或大额高速自助存取款设备上发生的、管理金额起点(含)以上的、发生现金实物交接的单笔现金存取业务。
第四条(管理金额起点)深圳市对公客户的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为50万元,对私客户的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为20万元。
第五条(工作方针)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遵循规范与引导相结合、业务与信息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组织机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成立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由行级领导为组长,运营管理部门、反洗钱合规、科技信息、对公业务部门、对私业务部门、客户服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业务规范和系统建设条线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额现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范大额现金取款预约
第七条(取款预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大额现金取款预约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客户预约信息要素,并保存预约信息。
预约信息要素应至少包含客户账户名称(姓名)、证件号码、预约日期、预约网点、预约金额、预约渠道、取款用途等。
第八条(预约时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导客户至少提前1天办理大额现金取款预约。
第九条(预约形式)大额现金取款预约形式应不限于现场、电话及网络等多种形式,并可通过相关渠道取消预约。
为保证后续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及数据统计的便利性,鼓励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线上大额现金取款预约渠道,并与核心系统进行关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大额现金取款预约。
第十条(预约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对客户的大额现金取款预约信息进行确认,着重对客户预约时提供的账户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与账户留存信息的一致性、取款用途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反馈)对于客户提供的预约信息准确无误,且取款金额和用途经内部评估认为合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客户反馈取款时间,并积极准备库存备付金,满足客户取款需求。
对于经审核后发现客户提供的主要信息存在问题,或经内部评估认为客户取款金额和用途不合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反馈。
第十二条(预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约而未取情形的监测,对于3个月内约而未取超过3次的客户,可采取强化预约审核、补充取款真实性说明材料等适当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现金流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预约业务与库存现金调拨保管、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预约业务相结合,优化整合内部现金流转流程。
第三章强化大额现金存取管理
第十四条(存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及分级审核制度,在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验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引导客户如实填写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登记信息(可参考附表),并审核登记要素是否齐全、明确,向客户确认存款来源、取款用途。
对于个人账户的经营性支出、经营性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导客户填写行业类别,并选择细分的存款来源、取款用途。
对于单笔或每日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的现金存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建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
第十五条(取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预约确认的取款时间和金额为客户办理取款业务。原则上不为客户办理未预约的大额取款业务和超预约金额的大额取款业务。
对于情况特别紧急(如救灾等国家安全应急事项)或者经评估属于常规性现金提取业务的,在备付金满足的情况下,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行级领导审批后,可简化或免除预约环节,但需加强信息核实,留存相关记录。
对于多次、主观故意明显未预约即要求取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客户沟通,采取相应引导措施。
第十六条(简易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企业或单位发放工资、日常性大额现金存取款以及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发生的大额现金存取,制定简化流程。
第十七条(真实性承诺)对于大额现金存款或取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理由怀疑有异常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客户签署真实性承诺。
第十八条(冠字号码集中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研究推动实现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相关工作进度。
第四章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系统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建立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存储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取款预约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数据。
第二十条(核心系统改造)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核心系统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接口规范完成核心系统改造与对接。
第二十一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发生后T+3个自然日将大额现金取款预约信息、大额现金存取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时,需将管理金额起点(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存取的存款来源、取款用途填报至大额交易报告要素中第二部分交易信息下的资金用途字段。
第二十二条(信息整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预约、登记、风险防范要求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自身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的整合、归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准确性。
第五章 监测防范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预约核对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现金取款预约与实际办理情况的核对分析,对约而未取的情况加强确认管理。
第二十四条(存取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行业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产生大量现金交易的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等行业)的跟踪监测,加强对大额现金使用的引导。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频繁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或交易可能存在风险的客户进行标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探索实现对同一主体对公对私账户的对应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涉及出入境的大额现金存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加强对口岸地区网点的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并将监测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沟通协调,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个人携现跨境情况的监测,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探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现金入境强化信息采集及后续跟踪。
第二十八条(可疑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大额现金存取业务存在涉嫌洗钱违法犯罪情况的,应按照《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章宣传与应急
第二十九条(宣传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对现金从业人员的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政策和制度培训,加强对现金从业人员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引导和管理措施落实规范有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原则上应指定一名人员专项负责对外解释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对客户做好解释与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调在本单位开立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和公益组织等单位客户,建立抢险救灾、军事行动、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形下的大额现金应急供应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突发事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供应机制及时、准确作出反应,确保现金供应,并视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及本细则要求,建立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或内控制度,确保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可行,落实大额取款预约及大额现金存取登记、报送要求。
第三十二条(保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大额现金存取信息的管理,未经允许严禁对外披露大额现金存取的各项信息,坚决杜绝信息泄露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评估要求)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四条(评估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估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估上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本机构大额现金管理试点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管理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循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要求,不得为客户不合规大额现金使用提供便利,不得进行恶意竞争。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同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